万博ManBetX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动供述违法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调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作弊方式屏蔽机动车OBD系统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码,出具1411台被检测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3I1GK,CVN:8961AE45均为同一码,另有3辆车存在改变检测方法、应检OBD未检、尾气冒黑烟等问题,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开展检测,合计问题车辆1414台,共出具了1414辆机动车虚假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2024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5日17时27分至17时50分,《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4年12月4日15时45分至16时56分,制作时间2024年12月6日10时59分至11时27分,证明了你单位1414台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2.2024年11月25日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责任主体身份;
3.2024年11月25日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了你单位具备检测资质;
4.2024年11月25日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中王成财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了你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11月25日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周善龙、李明伟委托授权书,证明了你单位周善龙、李明伟被授权本案代理人身份;
6.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进行了录像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证明了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
7.2024年12月4日周善龙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了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站长合法身份;李明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了检测员身份;
8.2024年12月4日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用OBD检测的1411台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冀B01BW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829300005)、辽C1Q98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923230015)、辽C5685X《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341050039)等报告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9.2024年12月6日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单位检车线收费价格表和尾气检测收费收据,证明了你单位检测尾气收费每台40元,1414台车共计违法所得56560元;
10.2024年12月6日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辽C0U206应检未检OBD无过程数据《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111070027)、辽CY186K改变检测方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41260061)、辽C8S102柴油车尾气冒黑烟未插转速计《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915090010)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11.2024年12月6日你单位提供了2024年《辽宁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证明了你单位2024年职工缴费人数9人;
12.调取你单位2024年11月15日上报《关于主动供述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经开)罚告〔2024〕0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万博ManBetX,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38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取值:60%;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1414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裁量取值60%;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你单位首次违法,裁量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配合检查,裁量取值0%;
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未发现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5.经济承受度:你单位2024年度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为9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因此你单位属微型企业,参照《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0%--20%,裁量取值-18%。
6.因你单位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本案根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20%,取值减少18%。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百分值之和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减轻处罚的百分比(即50万元×47%-50万元×47%×18%=19.27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